直接税应成税收“大块头”
2013-11-0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编辑部
间接税占比高、规模大,会让税收集中于商品价格渠道,并向全社会转嫁,不仅导致老百姓购物成本提高,还造成税收与物价之间处于高度关联,给政府宏观调控带来难度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各种间接税占比约七成,而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不到三成。与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比达七成的税制结构相比,我国间接税“一头沉”格局已不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需逐步予以调整。
间接税所占比例高、流通规模大,会让税收集中于商品价格渠道,并向全社会转嫁。其结果,将不仅导致老百姓购物成本提高,还造成税收与物价之间处于高度关联状态。一旦遇到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物价上涨趋势明显的情形,便可能造成税收与物价交替攀升的状况,为政府物价调控增加难度。此外,从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直接税因为要求纳税人与负税人相一致,不允许税负转嫁,其“抽肥补瘦”的作用会比间接税更突出。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提高其合理性与公平性,就需要调整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目前,我国的总体税负水平大致居于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处在比较合理的区间。这就为我们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对税种搭配予以调整,使直接税上升、间接税下降创造了现实基础。
具体看,首先应逐步减少“大块头”的间接税比重,为直接税的扩增预留空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改增”,全国试点的首个申报期共减税130.13亿元,不仅有效减少间接税的规模,还有利于简化税种、消除重复征税的营业税。同时,扩大直接税比重也应有所侧重。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三大间接税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12年,这三大税种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按照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特别是伴随着扩内需和促消费政策逐步实施,相应的税收增长空间可以期待。
在提升直接税总体占比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调整直接税税种划分的比例。具体来说,就是在保持中央政府在国家财政主导地位的同时,提高省级政府分配比重。比如,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可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将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较大比例留给省级政府支配。这样既能保障中央财力得到保证,又能够降低地方财政对间接税特别是“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使其能够以更加充足的财力投入公共服务,并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主动性。
解决直接税的税收征管难题是重中之重。间接税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税源相对稳定,征收更为简单。直接税征收则实际操作相对困难。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开征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那么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会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缴税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在进行相关税收改革的准备过程中,要加强各级税收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避免造成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