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布“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退税办法

[ 时间:2012-04-16 点击:2237 ]

                                     税总发布“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并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根据办法,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同时,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据了解,目前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